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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把握四点要求
时间:2013-08-05 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

  最近,中央编办在我省召开部分中央部门清理规范工作座谈会。会议交流了前一阶段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的做法和经验,研究了共性问题,并就下一步工作提出要求。会议强调,要按照《关于开展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》精神,把握好清理规范的政策要求:

  一是把握清理的范围。各级党委、政府直属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;各级人大、政协、法院、检察院、群众团体机关及其他组织所属事业单位,不管是审批设立、登记设立还是部门自行设立的,都要纳入清理规范范围。事业单位举办的各级事业单位,也要纳入清理规范范围。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不属于事业单位,没在事业单位登记局登记,不纳入此次清理规范范围。

  二是落实规范的要求。对机构设置和实际运行存在突出问题,应予撤销或整合的事业单位,要提出进一步规范的明确意见。具备条件的,可以实施规范;条件不具备的,可根据改革进展情况和实际条件的形成,逐步予以规范。

  三是与科学分类相结合。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能否通过清理规范转为行政机构,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能否通过清理规范调整为财政补助单位等问题,可以进行研究,但解决这些问题,要结合下一步分类工作进行。

  四是与行业改革相衔接。对行业改革方案已明确转企,经批复撤销或不再列入事业单位序列,核销了事业编制的事业单位,不纳入清理规范范围;对行业改革方案明确转企,未核销机构编制的事业单位,纳入清理规范范围,但下一步要按转企方向改革。(武汉市编办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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